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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活动须遵循三原则

文章更新时间: 1970-01-01

 殡葬立法原则是指在殡葬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根据我国的社会性质和具体国情,殡葬立法主要应遵循三项原则:

原则之一:


从实际出发 从实际出发,也就是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从客观存在的事物中,引出规律,来指导我们的行动。贯彻这个原则,首先重庆殡葬要求殡葬立法必根据经济、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从中国国情出发,充分尊重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文化背景。要客观反映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既不能被某些条条框框所束缚,也不能一旨目抄袭别国的立法模式,在此基础上,丰富殡葬立法理论,完善殡葬法体系,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原则之二:


公平公正 在殡葬立法中一定要体现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就是要丧主、重庆公墓殡葬服务机构、殡葬监察机构合理承担各自责任原则。


公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从丧主的权责上看,要保证丧事承办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包括他们对尸体的处置权、对尸体处理情况的知情权、对于殡葬服务价格的知情权。


二是从殡葬服务机构的权责上看,首先要保障那些获得特许经营的民营或者合营殡葬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保证他们与公立的殡葬服务机构有相同的权利。


三是从殡葬监察机构权责看,殡葬监察机构不仅是拥有殡葬行业的监督监管权力,墓地还要承担相应行政过失或者行政违法的责任。 


 原则之三: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在制定殡葬法时,要求明确、具体、严谨、周密。但是,为了保证殡葬法制定后在全国范围内、在各个地区都能贯彻执行,不致与现实脱节,又要求在制定殡葬法时,不能规定得过细过死,必须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讲,就是必须贯彻法制的统一性与因时、因地制宜相结合。法制的统一性,表现在殡葬行业的特许经营上,就是指定的殡葬经营项目必须根据殡葬法规的规定,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方可开业。任何个人、法人或者组织不得违反该规定擅自开业。但是,我国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平衡,政治状况也不尽相同,因而对不同地区不能强求一样。为了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允许地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适当地情况的殡葬经营准人条件等。只有贯彻这个原则,才能制定出既符合全国统一性要求,又能适应各地区实际情况的殡葬法。

殡葬活动须遵循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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