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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更新时间: 2024-09-11

报检要求 1.报检随附单据 2.入境货物报检单
3.启运地公立医院签发的死亡诊断书或行政当局签发的死亡注册证 4.启运地行政当局签发的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
5.《遗体入/出境防腐证明》、《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入殓证明》(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签发)
6.死者的护照复印件 7.装箱单、运(提)单
8.报检时应有承运人或亲属在场。
五、现场检疫查验
1.核查与申报文件是否相符。
2.必要时可向承运人、死者亲属或死亡目睹者了解死者生前患病、症状及死亡过程的有关情况。
3.确认因意外伤害和非传染病致死的尸体,包装是否坚固严密,是否漏异味,是否有渗出。棺柩一般不开棺检查。
4.骸骨卫生状况是否干爽、不带未完全腐败的肌腱、无不良气味散发、未发现病媒昆虫或其他种类寄生物。包装不要求密封,但应加盖,保持清洁卫生。 六、卫生处理
尸体、棺柩、骸骨经现场检疫查验,认为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给予必要的卫生处理,处理原则如下: 1.患检疫传染病和炭疽死亡的尸体、骸骨必须就近火化,不准入境。
2.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但死因不明的尸体,按检疫传染病死亡论,必须就近火化,不准入境。
3.死因不明或疑似毒力强或可形成芽孢的细菌性传染病死亡者的骸骨,可用环氧乙烷熏蒸消毒或用3%的石炭酸液浸泡或擦洗消毒。
4.携带病媒昆虫或其他寄生昆虫的骸骨应进行杀虫处理。
5.因非检疫传染病或意外伤害而死亡的尸体、骸骨,由于包装不严而有渗出液泄漏或异味散发的,应给予消毒处理并更换包装容器,消毒药剂可使用煤酚皂溶液。 七、结果判定及缮制证书
1.结果判定:根据报检情况、现场检疫查验情况及必要的卫生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判定,并在工作流程上按要求填写检疫评定意见。
2.缮制证书:对符合要求的入境尸体、棺柩、骸骨及骨灰缮制《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骨灰领取处理程序,按照《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规定:     一、骨灰领取
    (一)本地区行政区域凭户口簿、骨灰领取人身份证、经营性公墓单位出具的墓穴位证、购墓发票、购墓合同书、领取。
    (二) 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凭户口簿、骨灰领取人身份证、领取人的申请(必须保证不入棺再葬,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村、乡镇出具的骨灰领取处理监督证明领取。
    (三) 非本行政区域人员到我区死亡的,凭有效户籍证明、骨灰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单位民政部门出具的骨灰领取证明领取。铜仁市区火化的由该市殡葬管理所办理;各县、自治县(万山特区划为铜仁市火化区)火化的,由当地殡葬管理所办理。     二、骨灰的寄存
    骨灰寄存应在具有寄存保管条件(自治县、市、特区)殡仪馆、骨灰堂进行寄存;并与骨灰寄存单位签定寄存合同书,办理寄存证等手续。     三、骨灰处理
(一) 城市居民的骨灰由开具墓穴位证的公墓服务单位负责骨灰入墓安葬,农村居民的骨灰由乡镇和所在地公益性公墓服务单位负责骨灰入墓安葬。
(二) 如死者亲属要求骨灰树葬、草坪葬、深埋不留坟头、抛撤等处理方式的由县级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 在殡仪馆存放一年无人认领的骨灰视为无主骨灰,由殡葬管理部门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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